公司治理

功能性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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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性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審計委員會 本公司審計委員會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審計委員會職責:
1.依證交法第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2.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之考核。
3.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之一規定訂定或修正取得或處分資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資金貸與他人、為他人背書或提供保證之重大財務業務行為之處理程序。
4.涉及董事自身利害關係之事項。
5.重大之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
6.重大之資金貸與、背書或提供保證。
7.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8.簽證會計師之委任、解任或報酬。
9.財務、會計或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10.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之年度財務報告及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第二季財務報告。 
11.併購計畫與交易之公平性、合理性。
12.其他公司或主管機關規定之重大事項。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 
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PDF



薪酬委員會:
本公司薪資報酬委員會之職能,係以專業客觀之地位,就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薪資報酬政策及制度予以評估,並向董事會提出建議,供決策參考。委員會成員人數為三人,由董事會決議委任之,過半數為獨立董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薪資報酬委員會職責:
1.訂定並定期檢討本組織規程並提出修正建議。
2.訂定並定期檢討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年度及長期之績效目標與薪資報酬之政策、制度、標準與結構。
3.定期評估本公司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目標達成情形,並訂定其個別薪資報酬之內容及數額。
本委員會履行前項職權時,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1.確保公司之薪資報酬安排符合相關法令並足以吸引優秀人才。
2.董事及經理人之績效評估及薪資報酬,應參考同業通常水準支給情形,並考量個人所投入之時間、所擔負之職責、達成個人目標情形、擔任其他職位表現、公司近年給予同等職位者之薪資報酬,暨由公司短期及長期業務目標之達成、公司財務狀況等評估個人表現與公司經營績效及未來風險之關連合理性。
3.不應引導董事及經理人為追求薪資報酬而從事逾越公司風險胃納之行為。
4.針對董事及高階經理人短期績效發放紅利之比例及部分變動薪資報酬支付時間,應考量行業特性及公司業務性質予以決定。
5.本委員會成員對於其個人薪資報酬之決定,不得加入討論及表決。


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
1.薪酬委員會運作情形.PDF
2.薪酬委員會成員資料.PDF